校園生存指南:新學期教得開心、管得合法、保護自己
報告人:梨山國中小 校長室
對象:全體教師與新進同仁
時間:115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與新進教師說明會
最重解聘 / 丟飯碗
教師法第 14/15/18 條
最慘終身禁止擔任教師!
教學不力 / 進輔導期
教師法第 16 條
開展輔導,無效就解聘!
違法處罰 / 記大過
教師成績考核辦法§6
最重記大過,考績泡湯!
不當管教 / 行政懲處
教師成績考核辦法§6
記小過、申誡或輔導!
別再說「我是為了孩子好」了,法官不聽這套!
體罰是「客觀認定」,只要符合右側三個要件,哪怕老師主觀動機再神聖,一樣成立體罰!
⚠️ 提醒:體罰最重直接解聘!且一次違規即可能成立,不需具備持續性。
霸凌係指對他人故意為貶抑、排擠、欺負、騷擾或戲弄等行為,使其處於敵意不友善環境,造成損害。
💡 關鍵區別:
• 體罰/不當管教一次就成立。
• 霸凌必須是「持續性」且針對「特定軟柿子捏」。
• 如果長期隨機罵人、看全班不爽開火,構成「教學不力」,而非霸凌!
行為事實:某導師長期針對特定 A 生,取外號「阿伯」嘲諷、座位孤立角落(排擠)、大力丟擲其書包(欺負)、要求戴斗笠鞠躬90度並錄影公開播放(不當管教)、大力彈額頭及做馬力歐跳(體罰)、罵其自私等。
法院認定:單看一次行為可能僅是不當管教或體罰,但針對特定學生長期且反覆實施,整併認定成立霸凌!
==> 判決結果:學校決議終局停聘 3 年核屬有據!
行為事實:某校教官自高二起針對特定 A 生反覆實施搜身、強制搜書包(不當管教);在同學面前公開辱罵其為社會敗類、垃圾,叫同儕排擠他(貶抑排擠);在毫無證據下指控其偷錢盤問30分鐘,恐嚇稱「我會問到你承認」(騷擾欺負)。
法院認定:教官行為嚴重違反專業倫理,故意欺負與貶抑且長期反覆不斷,使 A 生處於敵意不友善環境,影響正常學習。
==> 判決結果:學校教評會決議依教師法第15條予以解聘 2 年核屬有據!
當然可以動手制止!符合條件者不予處罰!
《注意事項》第24點:當學生有下列行為,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,不能制止、排除或預防危害者,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,不予處罰:
🛡️ 法律依據:正當防衛、緊急避難、依法令與正當業務行為免罰!放膽保護自己與孩子!
上課放影片不是罪,但一直放影片自己滑手機就是教學不力!
根據《注意事項》第24點,此屬緊急避難與正當業務行為,為了保護學生與他人安全,教師採取必要強制措施,免予處罰。
罰站一堂課在教室後面雖合法,但「限制整週下課不准出去」剝奪了兒童基本權利(遊戲與休息權),且比例嚴重失衡,構成不當管教。
《注意事項》第14點明確規定,不得以侵害學生財產權(如罰錢)作為輔導管教手段。班規牴觸法律直接無效!
管教手段與程序必須合法。不罰錢、不連坐、罰站不出走廊。手續程序合法,你底線就穩固!
拿捏管教手段與違規情節的適當比例。對事不對人,面對學生違規,請理智冷靜,不帶私人情緒責罰。
梨山的孩子家庭不易,請多以愛心引導。行政團隊隨時是大家的靠山,遇到安全危機,學務輔導人員一定衝第一線擋在老師前面!